王宏傑 蘇學勤
  案情巴里島:2013年7月26日17時,姚某無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下坡處時,剎車失靈、車輛失控,姚某警告乘客不要跳車。但是,乘客彭某、宋某跳下車,之後車輛側翻。乘客彭某輕傷,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分歧二胎意見:針對姚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彭某、宋某跳車屬自己主觀判斷錯誤,因為坐在車上的其他人並沒有跳車。車輛側翻後債務整合,其他人僅受輕傷。此外,宋某對自己的死亡結果具有一定的過錯,而姚某已經盡到了提醒義務,主觀上不具有過錯。因此,姚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姚某構成住商交通肇事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姚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證,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1款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借款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姚某發車前未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測和性能檢查,事故發生後經車輛技術鑒定表明,車輛制動系統技術狀況嚴重不良,導致車輛制動失效,引發失控側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條規定,姚某未履行發車前的檢查檢測義務,應當對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兩人輕傷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罪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只要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法律法規,承擔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構成交通肇事罪。
  此外,姚某在車輛失控過程中對乘客喊不要跳車,僅是盡到安全提醒義務。乘車人宋某、彭某的跳車行為是特殊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緊急避險行為。因此,宋某、彭某對事故的發生不承擔任何責任。
  (作者單位: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為避險強行跳車傷亡 司機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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