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6月11日電 (索有為 陳雲飛 周澤鋒)新刑訴法實施一年多以來,律師在執業中還是存在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等問題,時間和精力多是消耗在各種審批手續上。廣東省檢察院11日發佈消息稱,韶關市檢察院根日前出台有關《意見》,首次明文規定律師可以拷貝電子卷宗。
  據瞭解,韶關市檢察院根據律師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經過三個月的反覆醞釀和修改,日前出台了《韶關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支持律師工作的意見》,並於6月1日起開始施行。《意見》從制度上支持律師依法行使會見通信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辯護權和知情權等執業權利,著力解決律師執業中的“三難”問題,以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該《意見》共27條,對訴訟中如何支持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檢察機關相關部門如何履行職責做了全面、細緻的規定,可操作性強;意見首次明文規定了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自偵案件,由偵查部門及時通知看守所;律師可以拷貝電子卷宗等,使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獲得有效支撐。
  《意見》明確了各訴訟環節支持律師工作的辦理部門和時間。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檢察機關在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撤銷案件決定或者將案件移送其他機關辦理後,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送達辯護律師。
  《意見》還出台了訴訟環節保障律師權利的具體措施。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案件管理部門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時,將全部案件材料掃描成電子卷宗,辯護律師申請閱卷時,由案件管理部門查驗證件合格後及時安排電子卷宗拷貝。”三是制定了律師投訴的具體渠道。第二十五條規定“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檢察機關辦案部門或辦案人員執行本《意見》有懈怠等行為的,可以向承辦案件的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據瞭解,今年以來,該院受理律師申請閱卷198次,安排閱卷197次;申請偵查期間會見29次;申請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18件;沒有收到律師投訴,而去年同期律師投訴2次。
  該院檢察長闕定勝表示,《意見》的出台,是將支持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從法律層面轉化為司法實踐的重要舉措,意在構建檢察官與律師在“懲治犯罪、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使犯罪嫌疑人悔罪服判”等方面的良性互動關係,從而為律師依法執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以保障人權和促進司法公正。(完)  (原標題:廣東韶關檢方首次明文規定律師可以拷貝電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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