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老闆收到法院的傳票後很苦惱。重慶晨報記者 胡傑儒 攝
  3月17日,廖世強和周開禮之間的紅酒和白酒案在巴南區法院開庭,由同一個法官合併審理。
  法官試圖調解,但廖老闆和周開禮雙方沒有達成一致。
  原告觀點

  他賣的酒包裝標識有問題
  周開禮起訴說,去年9月4日,他在廖先生的副食店買了2瓶某品牌乾紅葡萄酒,以及2瓶某品牌白酒,索取發票和送貨單,“拿回家發現,紅酒和白酒的包裝標識上,各有一些細節我認為有問題。”
  紅酒標簽寫有該品牌的所有等級“優選級、特選級、珍藏級、大師級”,產品執行的是國標GB15037。該國標的條款里,並沒有以上4個等級的劃分。
  《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欺詐消費者:……(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銷售商品的。
  周先生認為,副食店作為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法》,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在銷售過程中有欺詐行為。
  原告提出退一賠一,即退貨款596元,另賠596元。
  在白酒案審理中,周先生提出,在副食店買的某品牌白酒使用了違反《廣告法》的廣告語,包裝上宣稱“由國家級釀酒大師傾心勾兌調和”,廣告法規定不能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好、最佳”等廣告語。
  周開禮提出退一賠一,即退1120元,另賠1120元。1192+2240=3432元。
  這差不多是廖世強店里一個月的盈利了。
  被告觀點

  告錯對象了 不該我賠
  廖世強認為,對方的購買行為非正常,購買者是其他人;同時,他已盡到銷售者的所有責任和義務。
  首先,當天是他親自賣的紅酒和白酒,清楚記得是一位60來歲的老大爺購買,並不是原告周先生,他和周先生根本沒見過面。
  其次,消費者日常消費,若發現問題,第一反應是和銷售方聯繫,協商退換貨。協調不下,求助消協,消協處理不下,再到法院起訴。
  廖世強卻沒接到任何詢問、質疑的電話,或上門交涉,直接飛來法院傳票。
  再次,說產品本身。《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的責任義務為建立、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它標識。
  他的副食店是微企,一樣建立有進貨驗收制度,有工商執照和酒類流通許可證、進貨清單、產品質量合格報告,所有批號都讓供貨商抄寫清楚,進貨時一律檢查包裝標識是否和原廠一致。涉案紅酒在各大商場超市、糖酒公司、名煙酒店均有銷售。
  《產品質量法》規定,包裝上的標識,屬生產廠家的責任。他手裡有紅酒廠家提供的一份資料證明,說明這四個級別是廠家按照國際標準劃分的。
  周先生起訴的案由是“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但舉證說的是廠家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範疇。簡單說,原告告錯對象了,不該他賠。
  法庭插曲

  原告該起訴的是企業
  3月17日,審理當天,法官發現,原告起訴的是廖先生個人,“產品質量責任糾紛”要起訴企業。原告在訴狀上寫錯了被告,需要重新交一份訴狀。
  有沒有調解可能?法官試圖調解雙方。廖先生同意調解,答應給對方2000元,只要求對方返還貨品。而周先生的要求是,給2000元,不返還貨物。
  “2瓶紅酒、2瓶白酒,總共貨值才1700多元,你張口就要2000,是不是過分了?”
  “新消法出來,現在最高能索賠10倍,平常一般的起訴,我都是退一賠五。2000元調解,已經是手下留情了。”
  雙方爭吵半天,鬧得不歡而散。
  廖世強感覺有些委屈,活了大半輩子,從沒踏進法院,對方堅持要告,現在不得不惡補《產品質量法》等法規,硬著頭皮應對。
  小老闆的困惑

  開個小店也會惹來官司?
  昨天,在巴南魚洞某小區,重慶晨報記者見到了廖世強。他所住的小區入住率不高,從陽臺上看,很多房子還是清水房。包括廖先生的副食店在內,整個小區一共有5家相同類型的副食店。
  他的店鋪位於一樓,將自家陽臺打通,砌一個小臺階,擺上兩三個貨架、一個香煙櫃、一個立式飲料櫃、一個卧式冰櫃。幾箱小食品沒來得及擺上貨架。整個小店僅十餘平方米。小店旁邊有扇門,連接客廳。
  多年前,廖世強從國企下崗,到處打工謀生,當過長途貨運司機,在企業、機關單位開車……按重慶話說:“確實是啥子擺扎都搞遍了。”
  3年前,當地政府出台政策,扶持微企發展。看到有利契機,廖世強和家人商量後,決定試水微企。夫妻倆參加了微企從業培訓,很快加入巴南第一批微企主的隊伍。開店三年來,廖先生稱從沒賣出假貨和次貨,從沒接到過消費者投訴。
  採訪中,廖世強談到的話題,幾乎沒離開過“增加被告,想把上游供貨商、生產廠家拉進被告”。“我做個小生意,月營業額萬把塊,凈利潤才兩三千,如果按他的要求給錢,一個月等於白做了。妻子沒工作,一直在照看小店,女兒馬上升高中,大把學費等著交。”
  此前,我市很多職業打假人起訴的產品銷售責任糾紛,告的對象都是大型商場和連鎖超市,連鎖超市大多強勢,接到起訴後,直接通知廠家,讓廠家派代表或律師來應訴,調解、賠償的費用由廠家直接支付,否則將貨品下架。
  廖世強很清楚,個體戶的境況完全不同,他是二級銷售商,上游是供貨商,供貨商從廠家拿貨。
  當他告知供貨商和廠家重慶辦事處,卻沒有得到期望中的援助。重慶晨報聯繫廖世強的供貨商秦經理,他已知道事情經過,公司也很無奈和尷尬。
  秦經理說:“我清楚大家在同一個產銷利益鏈上,如果廖總賠錢,還會有更多微企當被告,最終影響整個銷售網絡。”目前,他們盡可能向廠家要一些證明材料和報告,提供給廖先生,別的愛莫能助,畢竟供貨商和廠家不是被告。
  律師解答

  廖老闆無法申請增加廠家為被告
  有沒有這種可能,廖先生向法院申請增加被告,將供貨商或廠家列為第二、第三被告?
  重慶靜升律師事務所律師鐘雨江說,若增加被告,除非是原告同意在訴狀中列出,單就被告而言,無法向法院申請增加被告。法庭有“不告不理”原則,原告沒告的對象,審理不會涉及。
  如果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可以通知廠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第三人在案中不承擔被告的責任,僅為配合法庭查明事實。
  鐘律師建議,如果被告敗訴,生效判決書可作為輔助證據,他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上游供貨商的供貨有瑕疵,案件有一定可行度,非100%管用。這就是所謂的連環官司,一環一環地打。
  指派律師為微企提供法律援助
  工商部門

  指派律師為微企提供法律援助
  18日,重慶晨報記者陪同廖世強一起來到巴南區微型企業服務中心,咨詢解答。
  工商局微企科科長胡敏表示,在她印象中,這是巴南區微企首次遭遇職業訴訟的案例,比較特殊。她認為作為銷售者,只要盡到法律法規里銷售方的所有審查義務,不應成為被告。
  同時,微企服務中心為廖先生指派了一名援助律師。
  重慶市工商局微企處王副處長說,廖先生的微企不僅在巴南,甚至在全市,都是第一個遭遇職業打假人的微企,“以前從沒聽說過”。工商部門是微企的“娘家”,會積極從中協調,努力爭取達到雙方相對能接受的平衡點。
  (應當事人要求,廖世強為化名)
  本組文/重慶晨報記者 封璟 實習生 全亞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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